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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执民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席会存与张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会存,张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席会存,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海林,男,汉族。席会存与张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1)扶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席会存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张海林偿还借款17700元,并负担诉讼费240元。2011年11月10日因张海林工资账户被冻结,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3年6月24日席会存向本院申请请求恢复执行,本院2013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冻结的张海林工资账户余额已基本满足申请人要求,依法及时予以扣划到账。2013年7月1日席会存表示对部分迟延履行金放弃,将22000元领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1)扶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