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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16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彭水县园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志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水县园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志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1697号原告彭水县园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镇石嘴街(商贸园),组织机构代码:70949259-1。法定代表人胡云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德均、张波涛,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书,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水县园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志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水县园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水县园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水县园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为13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彭水县园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栋良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亚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