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柞执字第0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党学林与党思宝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党学林;党思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柞执字第00041-3号申请执行人党学林,男,生于1956年9月12日,汉族,柞水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党思宝,男,生于1970年5月19日,汉族,柞水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党学林与党思宝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党思宝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党学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502.72元、案件诉讼费50元、负担执行费50元,共计3602.72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党思宝交清了案件款3552.72元,并交纳了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党学林已领取了案件款3552.72元,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柞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吉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