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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徐州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郝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523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被执行人郝某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徐州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鼓商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郝某某、张某所有的517945.27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杨 涛执 行 员  王文庆执 行 员  王 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