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头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李悦与尼牙孜汗#U2022马合木提、阿里木#U2022吐尔逊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悦,阿里木·吐尔逊,尼牙孜汗·马合木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头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李悦,女,汉族,1974年9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河南路806号1号楼1单元502号。被执行人:阿里木·吐尔逊,男,维吾尔族,1962年10月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民安二巷103号。被执行人:尼牙孜汗·马合木提,女,维吾尔族,1940年6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民安二巷103号。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乌中民一终字第708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悦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2条的相应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尼牙孜汗·马合木提、被执行人阿里木·吐尔逊名下银行储蓄存款11380元。被执行人尼牙孜汗·马合木提、被执行人阿里木·吐尔逊搬出位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二巷103号1栋1层房屋及土地。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在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员杨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