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仑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李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