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三民初字第27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俞圣昌、俞圣够与方齐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圣昌,俞圣够,方齐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三民初字第2700号原告:俞圣昌。原告:俞圣够。被告:方齐卯。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圣昌、俞圣够与被告方齐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期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颜崇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