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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孝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任某与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张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孝民初字第800号原告任某,男,1978年8月25日生,汉族,孝义市大孝堡乡东盘粮村村民。被告张某,男,1964年8月19日生,汉族,孝义市大孝堡乡东盘粮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在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任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魏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郝小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