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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青岛海骏物流有限公司与青岛易和达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弘晟正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晓峻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骏物流有限公司,青岛易和达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弘晟正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晓峻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671号原告:青岛海骏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良臣,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栾珂,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易和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弘晟正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于晓峻。原告青岛海骏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易和达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弘晟正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晓峻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青岛弘晟正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青岛海骏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告青岛弘晟正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爱玲审判员  孙 鹏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子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