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周国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周国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551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力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鲁林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传宝。被告周国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国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锡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