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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徐州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8)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497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夏某某,男,1965年4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1975年4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鼓商初字第07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夏某某,王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夏某某,王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7257.4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峰执行员 盛如虎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