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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方仕明、黄家顺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仕明,黄家顺,丁平响,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婺刑初字第5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仕明。因本案于2012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黄家顺。因犯盗窃罪于1980年3月被原金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1月被原金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在1994年12月被金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盗窃于2012年9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2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邱棘。被告人丁平响。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6年1月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2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蒋某。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婺检刑诉(2012)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仕明、黄家顺、丁平响、蒋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仕明、黄家顺及辩护律师邱棘、丁平响、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3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家顺、方仕明伙同王杰(另案处理,下同)驾车来到婺城区罗埠镇征岩头村大厅,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由黄家顺、方仕明推门进入大���,利用桌子攀爬至大厅木柱与横梁连接处,用螺丝刀将四只牛腿(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6000元)撬下盗走后以14000元的价格销赃。2、2012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丁平响、方仕明伙同王杰驾车来到婺城区罗埠镇下章村,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由丁平响推门后与方仕明进入章某乙家里,将章某乙家的四只牛腿(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000元。)撬下后盗走以20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3、2012年4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家顺、方仕明伙同王杰驾车来到兰溪市香溪镇下杨村祠堂,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由黄家顺踢门破洞后与方仕明进入祠堂内,将祠堂内的八只牛腿(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2000元)撬下后盗走以40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4、2012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丁平响、方仕明伙同王杰驾车来到婺城区罗埠镇宋家坂村,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由丁平响推门后与方仕明进入徐某家里���将徐某家的四只牛腿(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000元)撬下后盗走以80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5、2012年4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家顺伙同王杰驾车来到兰溪市马涧镇西庄村,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由黄家顺推门进入陈文录家中,将陈文录家中的两只牛腿(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撬下后盗走以10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6、2012年4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丁平响伙同王杰驾车来到兰溪街马涧镇横木村,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由丁平响推门进入何阿雷家中内,将何阿雷家中的四只牛腿(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撬下后盗走以18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7、2012年4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家顺伙同王杰驾车来到兰溪市黄店镇夏唐村祠堂,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由黄家顺推祠堂后门进入祠堂内,将祠堂内的两只牛腿(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500元)撬下后盗走以35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8、2012年5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丁平响、蒋某伙同王杰驾车来到金东区曹宅镇东陈村,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由丁平响、蒋某进入彭某家中,将彭某家的两只牛腿(鉴定价格为人民币8000元)撬下后盗走以80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9、2012年5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家顺、蒋某伙同王杰驾车来到兰溪市梅江镇陶宅村祠堂,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由黄家顺、蒋某在墙上挖洞后进入祠堂内,将祠堂内的两只牛腿(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500元)撬下后盗走以15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10、2012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家顺、蒋某伙同王杰驾车来到金东区源东乡尖岭脚村,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由黄家顺推开门后与蒋某进入杨某家中,将杨某家的四只牛腿(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000元)撬下后盗走以45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11、2012年5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家顺、蒋某伙同王���驾车来到金东区源东乡后施村,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由黄家顺与蒋某钻洞进入施某家中,将施某家的两只牛腿(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500元)撬下后盗走以36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12、2012年5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家顺、丁平响伙同王杰驾车来到兰溪市永昌街道下方村祠堂,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由黄家顺、丁平响在墙上挖洞后进入祠堂内,将祠堂内的四只牛腿(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000元)撬下后盗走以3000元价格进行销赃。13、2012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丁平响、方仕明伙同王杰驾车来到婺城区罗埠镇宋家坂村,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由丁平响推门与方仕明进入徐某家里,将徐某家的两块横木(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撬下后盗窃以10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14、2012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丁平响、方仕明伙同王杰驾车来到婺城区罗埠镇下章村,趁四周无��注意之际,由丁平响推门后与方仕明进入陈某丙家里,将陈某丙家的两只牛腿(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000元)撬下后盗走以32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15、2012年6月25日晚11时20分许,被告人丁平响、方仕明伙同王杰驾驶租来的现代轿车来到金华市婺城区塔石乡上阳村,由王杰将轿车停在路边并留在车内负责接应,方仕明与丁平响用撬棒在存义堂西面墙体上挖洞后进入屋内,用螺丝刀将大堂高粱上的八只雀替(鉴定价格为人民币8000元)撬下后盗走以80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16、2012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丁平响、黄家顺伙同王杰驾车来到婺城区罗埠镇宋家坂村,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由丁平响推门与黄家顺进入徐某家里,将徐某家的一块横木(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撬下后盗走以5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17、2012年9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丁平响、方仕明伙同王杰驾车来到婺城区罗埠镇联群寺后自然村,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由方仕明与丁平响挖洞后进入罗某家中,将罗某家的四只牛腿(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000元)撬下后盗走以10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18、2012年9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丁平响、黄家顺、方仕明伙同王杰驾车来到金东区澧浦镇洪村,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由丁平响推开门进入陈某甲家中,黄家顺、方仕明在门口望风时被事主发现后四人逃离现场。19、2012年9月11日晚11时30分许,被告人丁平响、黄家顺伙同王杰驾驶租来的现代轿车来到金华市婺城区塔石乡上阳村,由王杰将轿车停在路边并留在车内负责接应,黄家顺负责在上阳村存义堂西面墙的路边望风,丁平响用撬棒在存义堂西面墙体上挖洞准备进入屋内盗窃牛腿,在挖洞过程中被附近村民发现,丁平响、王杰逃离现场,黄家顺被村民当场抓获,并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综上,被告人丁平响参与盗窃12次,盗窃金额为人民币41800元;被告人黄家顺参与盗窃11次,盗窃金额为人民币49500元;被告人方仕明参与盗窃9次,盗窃金额为人民币56000元;被告人蒋某参与盗窃4次,盗窃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2012年9月21日丁平响在金东区多湖街道驿头社区出租房内、方仕明在婺城区罗埠镇龙口村家中被公安机关分别抓获归案;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蒋某在兰溪市柏社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方仕明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第十四起盗窃物品有异议,不是两只牛腿,是四个圆角花。被告人黄家顺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和第三起中盗窃物品的鉴定价格有异议,鉴定价格是偏高的。被告人丁平响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第二起盗窃牛腿的数量有异议,当时偷的是两只并非四只;第十四起中盗窃的不是两只牛腿,是四个圆角花,且角花的价格比牛腿的价格低。辩护人邱棘的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家顺犯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二、盗窃数额应按销赃价格定;三、对金华市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有异议;四、被告人黄家顺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法庭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给予从轻量刑。经审理查明:1、2012年3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家顺、方仕明伙同王杰(另案处理,下同)驾车来到婺城区罗埠镇征岩头村大厅,由黄家顺、方仕明推门进入大厅,利用桌子攀爬至大厅木柱与横梁连接处,用螺丝刀将四只牛腿(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6000元)撬下盗走后以14000元的价格销赃。2、2012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丁平响、方仕明伙同王杰驾车来到婺城区罗埠镇下章村,由丁平响推门后与方仕明进入章某乙家里,将章某乙家的四只牛腿(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000元。)撬下后盗走以20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3、2012年4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家顺、方仕明伙同王杰驾车来到兰溪市香溪镇下杨村祠堂,由黄家顺踢门破洞后与方仕明进入祠堂内,将祠堂内的八只牛腿(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2000元)撬下后盗走以40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4、2012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丁平响、方仕明伙同王杰驾车来到婺城区罗埠镇宋家坂村,由丁平响推门后与方仕明进入徐某家里,将徐某家的四只牛腿(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000元)撬下后盗走以80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5、2012年4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家顺伙同王杰驾车来到兰溪市马涧镇西庄村,由黄家顺推门进入陈文录家中,将��文录家中的两只牛腿(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撬下后盗走以10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6、2012年4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丁平响伙同王杰驾车来到兰溪街马涧镇横木村,由丁平响推门进入何阿雷家中内,将何阿雷家中的四只牛腿(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撬下后盗走以18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7、2012年4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家顺伙同王杰驾车来到兰溪市黄店镇夏唐村祠堂,由黄家顺推祠堂后门进入祠堂内,将祠堂内的两只牛腿(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500元)撬下后盗走以35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8、2012年5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丁平响、蒋某伙同王杰驾车来到金东区曹宅镇东陈村,由丁平响、蒋某进入彭某家中,将彭某家的两只牛腿(鉴定价格为人民币8000元)撬下后盗走以80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9、2012年5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家顺、蒋某伙同王杰驾车来到兰溪市梅江镇陶宅村祠堂,由黄家顺、蒋某在墙上挖洞后进入祠堂内,将祠堂内的两只牛腿(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500元)撬下后盗走以15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10、2012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家顺、蒋某伙同王杰驾车来到金东区源东乡尖岭脚村,由黄家顺推开门后与蒋某进入杨某家中,将杨某家的四只牛腿(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000元)撬下后盗走以45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11、2012年5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家顺、蒋某伙同王杰驾车来到金东区源东乡后施村,由黄家顺与蒋某钻洞进入施某家中,将施某家的两只牛腿(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500元)撬下后盗走以36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12、2012年5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家顺、丁平响伙同王杰驾车来到兰溪市永昌街道下方村祠堂,由黄家顺、丁平响在墙上挖洞后进入祠堂内,将祠堂内的四只牛腿(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000元)撬下后盗走以3000元价格进行销赃。13、2012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丁平响、方仕明伙同王杰驾车来到婺城区罗埠镇宋家坂村,由丁平响推门与方仕明进入徐某家里,将徐某家的两块横木(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撬下后盗窃以10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14、2012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丁平响、方仕明伙同王杰驾车来到婺城区罗埠镇下章村,由丁平响推门后与方仕明进入陈某丙家里,将陈某丙家的两只牛腿(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000元)撬下后盗走以32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15、2012年6月25日晚11时20分许,被告人丁平响、方仕明伙同王杰驾驶租来的现代轿车来到金华市婺城区塔石乡上阳村,由王杰将轿车停在路边并留在车内负责接应,方仕明与丁平响用撬棒在存义堂西面墙体上挖洞后进入屋内,用螺丝刀将大堂高粱上的八只雀替(鉴定价格为人民币8000元)撬���后盗走以80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16、2012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丁平响、黄家顺伙同王杰驾车来到婺城区罗埠镇宋家坂村,由丁平响推门与黄家顺进入徐某家里,将徐某家的一块横木(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撬下后盗走以5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17、2012年9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丁平响、方仕明伙同王杰驾车来到婺城区罗埠镇联群寺后自然村,由方仕明与丁平响挖洞后进入罗某家中,将罗某家的四只牛腿(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000元)撬下后盗走以10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18、2012年9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丁平响、黄家顺、方仕明伙同王杰驾车来到金东区澧浦镇洪村,由丁平响推开门进入陈某甲家中,黄家顺、方仕明在门口望风时被事主发现后四人逃离现场。19、2012年9月11日晚11时30分许,被告人丁平响、黄家顺伙同王杰驾驶租来的现代轿车来到金华市婺城区塔石乡上阳村,由王杰将轿车停在路边并留在车内负责接应,黄家顺负责在上阳村存义堂西面墙的路边望风,丁平响用撬棒在存义堂西面墙体上挖洞准备进入屋内盗窃牛腿,在挖洞过程中被附近村民发现,丁平响、王杰逃离现场,黄家顺被村民当场抓获,并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综上,被告人方仕明参与入户盗窃9次,盗窃金额为人民币56000元;被告人黄家顺参与入户盗窃11次,盗窃金额为人民币49500元;被告人丁平响参与入户盗窃12次,盗窃金额为人民币41800元;被告人蒋某参与入户盗窃4次,盗窃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2012年9月21日方仕明在婺城区罗埠镇龙口村家中、丁平响在金东区多湖街道驿头社区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分别抓获归案;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蒋某在兰溪市柏社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方仕明、黄家顺、丁平响、蒋某的供述和辩解、被���人杨某、施某、陈某甲、彭某、陶某、何某、陈某乙、唐某、方某、章某甲、项某、陈某丙、罗某、徐某、章某乙、朱某的陈述、证人盛某的证言、鉴定结论通知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医院体检报告单、情况说明、另案处理情况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犯罪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针对各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盗物品的种类及数量均由公安机关经过实地勘察后得出,客观真实,且有被害人的陈述予以佐证。金华市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盗物品数量有误及鉴定价格过高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仕明、黄家顺、丁平响、蒋某伙同他人,采用破���性手段,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方仕明参与入户盗窃9次,盗窃金额为人民币56000元,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黄家顺参与入户盗窃11次,盗窃金额为人民币49500元,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丁平响参与入户盗窃12次,盗窃金额为人民币41800元,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蒋某参与入户盗窃4次,盗窃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其中第18、19起系盗窃未遂。被告人黄家顺、丁平响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方仕明、蒋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仕明、黄家顺、丁平响、蒋某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黄家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仕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二、被告人黄家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三、被告人丁平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四、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丽敏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金 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