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二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门艳静与李旭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艳静,李旭光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1132号原告门艳静。被告李旭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门艳静与被告李旭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艳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门艳静负担。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安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