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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二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门艳静与李旭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艳静,李旭光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1132号原告门艳静。被告李旭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门艳静与被告李旭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艳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门艳静负担。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安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