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初字第02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李仕成与上海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仕成,上海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2219号原告李仕成,男,汉族。被告上海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滕菊平,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仕成诉被告上海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仕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仕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兴锋审 判 员 王呆虎人民陪审员 任拴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