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西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象山万利建材有限公司与郑文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万利建材有限公司,郑文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西商初字第81号原告:象山万利建材有限公司,住象山县西周镇抗美塘24号塘。法定代表人:郑谋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文达,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万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文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万利建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万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文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1元,减半收取375.5元,由原告象山万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赛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