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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王云武与曲周县金农蔬菜育苗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武,曲周县金农蔬菜育苗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960号原告:王云武。被告:曲周县金农蔬菜育苗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郑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武与被告曲周县金农蔬菜育苗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武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云武负担。审判员  郝学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