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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银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韦╳╳、韦某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韦XX,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陈XX。被执行人韦XX。被执行人韦某。申请执行人陈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一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本金603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韦XX、韦某财产损害赔偿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了该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18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结案后,如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冯绵亮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