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四通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四通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904号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敏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新安,职工。委托代理人郭译琳,职工。被告四川四通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伟,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熙,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四通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四通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15元,减半收取2607.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阳人民陪审员 陈 劲人民陪审员 唐永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