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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民二初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合肥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科大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姚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科大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姚立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民二初字第01122号原告:合肥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翠兰,总经理。被告:合肥市包河区科大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姚立军,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姚立军。本院审理原告合肥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科大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姚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市包河区科大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姚立军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合肥市包河区科大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姚立军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盛泽澄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蒯文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