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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民一初字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李亚伟诉郑艳艳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亚伟;郑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00227号原告:李亚伟,男,汉族,1990年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艳艳,女,汉族,1993年4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伟诉被告郑艳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伟于2013年7月17日以与被告郑艳艳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亚伟负担。审判长  段承审判员  张杰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