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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行审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姜某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姜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崂行审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姜X。申请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崂计费征字(2012)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崂计费征字(2012)9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内容,2013年7月17日申请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 明审判员 刘宗欣审判员 邵晓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