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熊建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富,刘建华,熊桂秀,郭某某,铁贵军,熊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刑初字第19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兴富,男,194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小金县。系被害人郭建之父。委托代理人谢青,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建华,女,1941年7月21日出生,藏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小金县。系被害人郭建之母。委托代理人谢青,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桂秀,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藏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小金县。系被害人郭建之妻。委托代理人谢青,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男,1996年10月28日出生,藏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小金县。系被害人郭建之子。法定代理人熊桂秀,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藏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小金县。系郭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谢青,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铁贵军,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阿坝州小金县。被告人熊建,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2002年12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03年2月刑满释放;2003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1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波,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诉字(2013)第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建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兴富、刘建华、郭某某、熊桂秀、铁贵军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桂秀及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谢青,被告人熊建及其辩护人刘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1月21日23时许,被害人郭建、铁贵军酒后路经成都市万年场联合村3组的被告人熊建与刘建波、尹刚、任磊(均已判)等人非法经营的一美容美发院时,被害人铁贵军因琐事与对方发生纠纷。被告人任磊等人随即对被害人铁贵军进行殴打,之后离去。后被害人铁贵军用石头将卷帘门砸烂,然后与被害人郭建一同离开。被告人任磊等四人得知店门被砸,便返回店内携带钢管等凶器,追赶二名被害人。在成都市双庆路加油站门口,被告人熊健和刘建波、尹刚、任磊等人追上两名被害人,分别持钢管、匕首等物殴打、刺杀两名被害人,随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郭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其死亡原因为左肺、心脏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铁贵军构成重伤。2013年1月16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挡获被告人熊健。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健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兴富、刘建华、郭某某、熊桂秀以被告人熊健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为由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熊健赔偿丧葬费13476元、医疗费7495.05元、死亡赔偿金3092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44992.5元、交通费2335.05元、住宿费3000元、伙食费1720元、误工费8661元、通讯费500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困难补助金40000元,共计831399.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铁贵军以被告人熊健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为由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熊健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共计180000元。在庭审中,被告人熊健及其辩护人提出熊健与被害人无仇怨,没有杀人的动机;其虽在现场,但未持刀直接杀害被害人,客观上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等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熊建属从犯;被告人熊建归案后,能如实的供述作案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情处罚。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21日23时许,被害人郭建、铁贵军酒后路经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联合村3组一家非法经营的美容美发院时,铁贵军因琐事与被告人熊健及刘建波、尹刚、任磊(均已判)等人发生纠纷,任磊、刘建波、尹刚、熊健等人对铁贵军进行殴打致其头部流血。待任磊等人关好美容美发店卷帘门离开后,铁贵军用石头砸坏该店卷帘门,随即与郭建一同离去。刘建波得知店铺被砸后将此事告知任磊、尹刚和熊健,四人返回店铺,携带凶器、阻拦并搭乘他人汽车追撵两名被害人。当车行至双庆路“双庆加油站”附近时,任磊、刘建波、尹刚和熊健持钢管、匕首追上并殴打、刺杀郭建与铁贵军至两名被害人分散后,四人分头追赶两人,任磊与尹刚对郭建进行殴打、刺杀,刘建波与熊健对铁贵军进行殴打、刺杀。而后四人乘出租车逃离现场。郭建、铁贵军被送往医院,郭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郭建系左肺、心脏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铁贵军构成重伤。2013年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熊健在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公安机关挡获。另查明,被告人熊健伙同同案犯共同致死被害人郭建的行为确已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兴富、刘建华、郭某某、熊桂秀和铁贵军造成了经济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熊健的亲属代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0元,现该款暂存本院。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受案情况及被告人熊建的到案情况。2、现勘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联合三队与双庆路交汇处。在路口“双庆路加气站”对面的“胖姐玉林串串香”店铺街沿下有一排垃圾桶,垃圾桶北侧有两处血迹。南面长天路与双庆路交汇的“成洛公交站”路口的西面转角处有一垃圾桶,在垃圾桶东北侧有一处血迹。3、尸检报告。证实死者郭建全身有多处刺创。死因为左肺、心脏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凶器推断为刺器。4、被害人铁贵军病历及伤情鉴定书。证实铁贵军入院时全身有多处刀伤。经鉴定,其伤情属重伤。5、DNA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两处血迹与死者的DNA一致。6、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在逃人员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熊健的身份及2004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情况。7、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尹刚、刘建波、任磊的归案情况。说明尹刚已被执行死刑。只能判断出死者伤口系刺器形成,不能判断出几把刀形成。8、本院(2005)成刑初字第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刑终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本院(2012)成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尹刚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刘建波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尹刚、刘建波共同赔偿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兴富、刘建华、郭某某和熊桂秀造成的经济损失104189元;赔偿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铁贵军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同案犯任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任磊就本院已生效的(2005)成刑初字第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罪犯尹刚、刘建波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抚养费2954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兴富赡养费2954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建华赡养费2510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兴富、刘建华、熊桂秀支出的丧葬费、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失2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9、被害人铁贵军的陈述。证实2004年11月21日晚与郭建、潘昌贵等人在万年场联合小区一OK厅内饮酒,直至当晚23时许其与郭建离开。两人途经万年场联合小区一小巷中的美容美发店,铁贵军在郭建上厕所时与该美容美发店的老板就找“小姐”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发生争吵。铁贵军被对方四五名男子持钢管殴打致头部出血。待对方的男子关店离开后,店中还有两名“小姐”和一名约十一二岁的男孩。铁贵军打电话报警后去敲店门,因对方不开门,铁贵军踢坏门锁拉开门,一名“小姐”跑到店外。铁贵军将事情的经过告诉此时返回的郭建,在郭建劝说下两人向5路汽车站路口走。突然郭建叫他快跑,铁贵军转头见几名男子在追他们,并感觉到有人向他丢钢管,其背部、臀部被刺了三四刀。铁贵军跑到5路汽车站路边时摔倒,被对方一名男子刺中腹部。当日铁贵军穿灰色西服,被殴打后脱掉西服穿着黑色毛衣,郭建穿棕黄色皮衣。10、证人张建国的证言,证实刘建波和自己是同乡,在联合3组开了一家美容院,有3个月了,案发当日凌晨刘建波给自己打电话说在双庆路和人打架,并用刀将对方刺伤了,让自己到派出所帮他了解一下情况。证实了平时有“耗子”等仁寿人跟着刘建波。11、证人宋菊芬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23时许经过“小波娃”开的美容美发店时,见刘建波等四人站在店门口,一名穿灰色西服的男子向店里张望。刘建波与那男子发生口角与打斗,刘建波等四人一同上前,用拳脚、钢管和石头将那男子头部打出血。与那男子同行的一名年纪较大、穿棕色皮衣的男子未上前帮忙。待“小波娃”等人关门离开后,那男子电话报警并用石头砸开卷帘门,追赶店中的一名“小姐”。当那两名男子向加气站的方向跑时,“小波娃”返回,见店铺被砸便提议拿“东西”。四人各自从店中拿了一样“东西”,上了路边一辆奥托车往“双庆路加气站”方向开走了。12、证人张勇的证言。证实21日晚上11时40分的样子在双庆路加气站,看到2个男子从5路汽车站方向过来搭乘自己的车到了双林路汽车站旁,下车后又上了另外一辆出租车,两人神色紧张。13、证人薛麟的证言。证实其系“双庆路加气站”工作人员。案发当晚23点多,听见加气站围墙外有人喊“弄死他”,有三四名男子从联合3组的巷子中跑出来,在加气站对面追上并殴打另两名男子,那三四名男子有一人持刀一人持钢管。那两名男子中穿黄色衣物那人被刀刺中倒地。另一名穿深色西服的男子往5路汽车站方向边跑边打电话,在车站围墙转角处被绊倒后,被两名男子追上并被其中一人刺了两三下后乘出租车离开。倒在加气站门口的男子穿黄色衣物,倒在长天路口的男子穿深色衣物。14、证人张礼金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12时许听到围墙外有人喊杀人了。后看见一个人跑过去,听到钢管或铁管的声音,我跑到加气站门口,看到这人边跑边用手机打电话说被杀了,他的身后有两个人拿着刀在追他,这个人跑到万年场5路公交车转弯处摔倒了,那两个追的人就上去用刀捅,稍后两人坐出租车跑了。只看到了两名男子追杀一名男子的经过,之后才知道另外一边还有人受伤了。15、证人潘昌贵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与郭建、铁贵军一同在联合3组附近喝酒唱歌直到23时许离开。次日凌晨零时40分许,听铁贵军称其被他人刺伤。16、证人熊桂秀的证言。证实经辨认,死者郭建系其丈夫。17、证人姜琴的证言。证实其在双庆路联合3组一美容美发店工作。案发当晚22时许,一名男子因价格问题与刘建波的女友发生争吵,刘建波、“耗子”、任磊和曾剑等人殴打那男子。随后曾剑、姜琴和另一名“小姐”留在店中,刘建波等人关门离去。一会儿后,姜琴听见很响的踢门声。待门被踢开,挨打那男子与另一名男子进门,前者持店内一把菜刀到处砍。姜琴与曾剑趁乱跑出门,曾剑将此事电话告诉刘建波。次日凌晨1时许,姜琴、曾剑与刘建波、任磊和“耗子”等人会合,随后乘两辆车去仁寿,“耗子”在路上说他刺了对方许多刀,还刺了胸口。18、证人王翠青的证言。证实干女儿吴梦是尹刚的女朋友,刘建波、尹刚、熊老五他们一起开了一家美容院,实际上是卖淫的,后来他们杀到了人,出事了,熊老五就跑了,今天熊老五打电话过来敲诈自己和吴梦,让给他准备钱。19、证人崔友良的证言。证实其有一辆灰黑色奥拓车。案发当晚在“小波娃”开的美容美发店旁边的茶铺中听见汽车防盗器的声音,见一名男子边骂边用砖头砸美容店的卷帘门。待那人走后,崔友良准备与陈安军离开,“小波娃”和“耗子”等四人强行让其帮忙追那男子,四人中有一人持钢管。崔友良在“小波娃”的指示下驾车往联合小区方向走,那四人在一个十字路口下车往“双庆路加气站”方向追去,崔有良离开。次日凌晨零时许,陈安军提出用崔友良的车送“小波娃”之母去仁寿,在路上听说“耗子”等人乘另一辆面包车也去了仁寿。20、证人陈安军的证言。证实其在联合3组经营茶铺,与刘建波的美容美发店相邻,刘建波绰号“小波娃”。案发当晚,其听见敲卷帘门和汽车防盗器的声音,见刘建波店铺的卷帘门和店内一些物品被砸坏,两名男子离开。陈安军与崔友良准备离开时,刘建波和“耗子”等人将车拦下,其中一人持一根钢管,他们让其去追砸店铺的人。崔友良将其送到联合小区门口后,几人下车往“双庆路加气站”方向追去,陈安军与崔友良随即离开。次日凌晨,刘建波让崔友良驾车,与另一辆面包车一同送刘建波与其母亲等人到仁寿。21、证人邵元琴的证言。证实了当天晚上听到打斗声在门口看到一男子倒在地上,4、5个男子往联合新村方向跑。不知道为什么打架。22、证人铁桂香的证言。证实了铁贵军是自己的兄弟,前天晚上受伤现在在医院,伤情很严重。23、同案犯尹刚的供述,指认笔录、照片。供称其绰号为“耗儿”,刘建波在联合3组经营了一家卖淫的美容美发店。案发当晚21点多,其与刘建波、任磊、熊健在一起玩耍时,曾剑告诉刘建波有人在店中闹事。尹刚返回店铺与对方那男子发生争执并将其头部打出血。此后尹刚等人关上店铺离开,曾剑与两名“小姐”留在店中。几分钟后刘建波被他人电话告知头部受伤那男子砸了其店铺,刘建波提出找到对方将其弄死。四人返回店铺,刘建波拿上一根钢管,让旁边店铺中的一个人驾其奥拓车送四人到“双庆路加气站”方向,在快到加气站围墙时下车,在“玉林串串香”门前垃圾桶处追上对方两名男子,刘建波持钢管打、尹刚用刀柄砸、任磊与熊健持刀刺对方。尹刚看见熊健刺中但未看清任磊是否刺中。那两名男子分头跑,刘建波与熊健殴打头部受伤的男子,尹刚与任磊追撵另一名男子。两人在联合3组与双庆路交汇处追上那男子,尹刚持刀刺中那男子臀部或大腿,任磊也持刀刺了对方。任磊见该男子倒地后还在打电话,又返回去刺了那人几刀。逃离时尹刚和任磊均将凶器扔在三环路上,当晚几人一起回了仁寿。案发时其与刘建波均穿黑色衣物、熊健穿藏青色衣物、任磊穿蓝色衣物。尹刚认指了作案现场。24、同案犯刘建波的供述,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供称其绰号为“波娃”、尹刚绰号为“耗子”、任磊绰号为“烂娃”、熊健绰号为“熊娃”,其与熊健共同经营联合3组的美容美发店。案发当晚23时许,尹刚说店中出了事,任磊与熊健返回店铺。待刘建波返回后见几人在殴打一名头上流血的男子,刘建波上前踢了那男子,打完后几人离开店铺。之后,有人打电话告诉刘建波其店铺被砸、店中的人被持刀追赶。四人返回听旁边茶铺的人说砸店铺的两名男子往5路车方向跑了。刘建波与熊健在店中拿了两根铁棒,四人乘崔友良的车在“胖姐玉林串串香”追上此前被其打伤头部的男子与另一名男子,之后乘出租车逃离现场。刘建波与熊健殴打前者,任磊与尹刚殴打后者。事后任磊说过其刺了对方十多刀。刘建波指了作案现场;辨认出了同案犯任磊、熊健。25、同案犯任磊的供述,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供称其绰号为“烂娃”,尹刚绰号“耗子”。案发前任磊帮刘建波看守双庆路的美容美发店,陈安军系隔壁茶铺的老板。2004年11月21日凌晨,一名男子因卖淫价格问题与刘建波发生争执,尹刚将那男子头部打出血,任磊等人随即关上店门离开。一会儿后,刘建波接到电话称被打伤头部那男子和另一名男子砸了其店铺。除任磊之外的三人拿上钢管,坐陈安军的奥拓车在“双庆路加气站”后面追上对方两名男子。受伤那男子用衣服包住头部,往加气站后的菜市场里面跑,另一人向加气站跑。熊建与刘建波一起追打的最先来闹事的男子。任磊在加气站大门处追上后者并将其踢倒在地后又踢了三四脚,尹刚追上前持猎刀刺了那男子大腿和臀部三四刀。任磊和尹刚准备离开时,那男子边跑边打电话叫人。任磊上前抢其电话、对其拳打脚踢,尹刚又刺了那男子大腿和臀部几刀。那男子倒地后依然在打电话,任磊便与尹刚乘出租车逃离,与刘建波、“熊娃”等人汇合后去了仁寿。刘建波将尹刚、“熊娃”和他自己的刀丢弃在三环路的绿化带中,并说对方一死一伤。任磊指了作案现场;辨认出了同案犯熊健。26、被告人熊建的供述、辩解及指认笔录、照片,供称2004年10月或者11月的一天,晚上10点过的样子,自己在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加气站旁刘建波开的铺子旁耍,还有刘建波、任磊和2、3个喊不出名字的男子,刘建波开的是歪的美容店,就是介绍卖淫的,当时尹刚喊起了说有个人在闹事,大家就跑过去帮尹刚打那个人,自己踢了一脚,好像踢到任磊了。然后没有打了。大家走了到了刘建波的租住房,刘建波接到一个人的电话说铺子被刚才那个人砸了,看到铺子被砸了,大家就出来坐了一个奥拓车追上对方,下车去追时看到有人拿了一根钢管,对方看到就开始跑,这时一个人就摔倒了,任磊和尹刚跑在最前面,他们追的另一个人,就开始打对方。当时天有点黑,没有看清楚他们怎么打的。自己当时离他们2米远但是自己没有去打。只就捡一个石头想扔过去,但是没有扔过去。打了差不多2分钟,就都跑了。自己和刘建波一起离开的,与任磊他们会合后我们坐了两个车回仁寿,在车上记不清是尹刚还是任磊说用刀捅了对方,自己还记得尹刚和刘建波一人拿了一把刀出来丢在三环上,在旅馆里听到尹刚说捅了对方一刀,然后就散了。接到电话跑回铺子时自己让刘建波把刀给自己,他没有给,下车时自己手上拿了一根钢管,但是一下车就把钢管给了其他人,记不得给了哪个。打架时没有拿东西,只是捡了一个石头,只记得最开始打架的男子30多岁,另一个人完全没有印象,天黑,也看不清。在车上尹刚和刘建波的都是猎刀。大家几个都是一个地方的人,因为自己和刘建波认识,经常一起耍,对方砸了它的铺子,就想帮刘建波打对方,帮他出气。案发后自己到处打工,做大理石的装修等工作。是刘建波提议追打对方的,记得跑过去时一个人已经倒在地上了,尹刚和任磊在打另外一个,刘建波在自己旁边,不知道他打了没有。记不得有没有人打倒在地上的人,另一个人在加气站旁。想起了是刘建波在打另一个人,用钢管打的,打了几下。当天自己没有带刀,下车时向对方丢了钢管,刘建波打一个人时自己就站在旁边,记不得当时干了什么,只看到尹刚拿了一把红色猎刀。熊建指认了作案现场。27、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原告人主体身份适格。以上证据均当庭出示,并交与对方质证,对以上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彼此相互印证并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锁链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另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熊健的亲属表示愿意代为被告人熊健对被害人亲属予以赔偿并交来部分赔偿款,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兴富、刘建华、郭某某、熊桂秀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熊健予以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健伙同同案犯追杀被害人,并共同致被害人郭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健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健及其辩护人所提熊健与被害人无仇怨,没有杀人的动机;虽在现场,但未持刀直接杀害被害人,客观上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等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虽不能证实熊健作案时持有刀具刺杀被害人,但其事前明知同案犯持有凶器,案发时与同案犯一同乘车追赶被害人,且在明知同案犯对死者进行刺杀的情况下,仍积极对伤者进行殴打,为其他同案犯的刺杀行为提供帮助,与同案犯共同造成了死者死亡的后果,其与同案犯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熊健与同案犯的相互配合,共同造成死者死亡,因此均应对此后果共同承担责任。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中被告人熊建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各参与作案人均作用积极,不宜区分主从,应当根据各自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定罪量刑。辩护人所提熊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健归案后,对参与殴打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并未予以如实的供述,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熊健的亲属代被告人熊健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一定的民事赔偿,本院在对被告人熊健量刑时将综合予以评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兴富、刘建华、郭某某、熊桂秀及铁贵军请求判令被告人熊健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本院认为,郭建的死亡后果系被告人熊健与同案犯尹刚、刘建波、任磊等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理应共同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彼此承担连带责任。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兴富、刘建华、郭某某、熊桂秀及铁贵军就上述事实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生效判决也对其损失予以确认,并判令尹刚与刘建波、任磊赔偿因共同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故被告人熊健只应对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尹刚、刘建波、任磊应赔偿的数额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熊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28年1月15日止。)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熊健就本院已生效的(2005)成刑初字第200号及(2012)成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罪犯尹刚、刘建波、任磊应赔偿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兴富、刘建华、郭某某和熊桂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04189元;赔偿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铁贵军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此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兴富、刘建华、郭某某、熊桂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铁贵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松审 判 员 司良民人民陪审员 张志凯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广伟附: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