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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伟与孙绵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孙绵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孙绵宽,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博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孙绵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09)当博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