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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38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郭龙、刘继松与刘继松、李保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3834号原告张郭龙。委托代理人孙玉梅,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继松。委托代理人曹清平,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保华。被告李慧英,女,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马头镇袁桥行政村袁桥村。委托代理人杨磊,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33号发展国际大厦12层1201-1205号。负责人王海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建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郭龙诉被告刘继松、李保华、李慧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郭龙于2013年7月17日以本案需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郭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张郭龙负担。审判员  吴瑞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金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