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执民字第1524、154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绍兴县雅豪针纺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叶剑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雅豪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县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叶剑飞,陈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执民字第1524、1544-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雅豪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范家埭村。法定代表人:毛桃容,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县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时代广场a座702-a室。法定代表人:陈国芳。被执行人:叶剑飞。被执行人:陈国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商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叶剑飞名下的位于绍��县柯桥碧水金柯小区(二期)1幢307室房产(建筑面积915.7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511.78平方米,详见绍博司评(2013)05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卿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