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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6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与宋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宋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6101号原告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云被告宋鑫。本院收到原告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鑫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 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