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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左现荣、王俊枝、汤坤、汤晨、汤卿苹与李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现荣,王俊枝,汤坤,汤晨,汤卿苹,李占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左现荣,女,汉族,1929年9月26日生。原告王俊枝,女,汉族,1967年10月20日生,系汤健之妻。原告汤坤,男,汉族,1989年1月4日生,系汤健之子。原告汤晨,女,汉族,1990年11月22日生,系汤健之女。原告汤卿苹,女,汉族,2006年3月26日生,系汤健之女。法定代理人王俊枝,系汤卿苹之母。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志刚,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占全,男,汉族,1974年2月24日生。原告左现荣、王俊枝、汤坤、汤晨、汤卿苹诉被告李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永超、朱向永、潘红军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徐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占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五原告诉称,被告李占全与原告亲属汤健系朋友,2012年春季汤健突然因病去世,在收拾汤健遗物时,发现有一张被告打的借条,被告借汤健现金5000元。之后,原告持欠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占全给付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李占全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占全借五原告亲属汤健现金5000元,被告李占全为汤健出具了借条,没有载明借款日期及还款日期。2012年春季,汤健因病突然离世。五原告发现借条后向被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款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李占全借汤健现金5000元,有被告给汤健出具的借条在卷作证,被告李占全依法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五原告作为汤健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向被告主张,故对五原告要求被告李占全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占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左现荣、王俊枝、汤坤、汤晨、汤卿苹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占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永超审判员  朱向永审判员  潘红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