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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蓥民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唐某与被告张某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张某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华蓥民初字第1515号原告唐某,女,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华蓥市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佰,男,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唐某诉被告张某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平与被告张某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86年4月30日,双方登记结婚。1987年11月27日,生育儿子张某华;1998年3月10日,生育女儿张某。婚后,被告好逸恶劳,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为此双方经常吵架,被告还多次殴打原告。2013年6月13日,因协商离婚一事被告再次殴打了原告。原、被告现在毫无夫妻感情,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原告针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页、户口复印件4页,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的个人身份情况。2、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结婚后的前几年是经常吵架、打架,之后就很少打架了,原告说的不是事实,原、被告现在的夫妻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被告现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病,不能自食其力,无力承担小孩的抚养费。被告当庭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华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特殊门诊信息卡,证明被告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病。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佰于1986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87年4月30日,原、被告自愿到四川省华蓥市原某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1987年12月13日,原、被告生育长子张某华;1998年3月10日,原、被告生育次女张某。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打架,原告遂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佰自愿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又生育了两名子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在夫妻长期的共同生活中也是在所难免的,原告诉称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因此,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建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