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常某与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魏县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常某。被告魏县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史振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