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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常某与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魏县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常某。被告魏县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史振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