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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州执字第74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翟延秋与被执行人孟召玲抚育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延秋,孟召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州执字第745-3号申请执行人:翟延秋,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孟召玲,女,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翟延秋与被执行人孟召玲抚育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翟延秋以本院(2009)莱州民初字第21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孟召玲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孟召玲有与其丈夫毛国军家庭共同的以其丈夫毛国军名义的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孟召玲与其丈夫毛国军家庭共有的以毛国军名义在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十里支行的存款14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