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义乌市联灿染料商行、施春潮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义乌市联灿染料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催字第9号申请人:义乌市联灿染料商行。法定代表人:施春潮。申请人义乌市联灿染料商行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3100005122078519的银行承兑汇票壹份(出票日期2013年1月29日,出票人浙江迪安虎服饰有限公司,帐号8505-85050154740003952,出票行浦发绍兴诸暨支行,收款人诸暨富润服饰有限公司,帐号1211024009245232712,背书人诸暨富润服饰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义乌市联灿染料商行,出票金额肆万捌仟捌佰伍拾壹元整,汇票到期日2013年7月29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义乌市联灿染料商行有权自汇票到期日起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义乌市联灿染料商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志诚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毛项枝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