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执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徐州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1981年2月26日生,汉��。被执行人徐州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民调初字第42-4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徐州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州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峰执行员 盛如虎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