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彭法民初字第019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1961号原告吴某某,男,生于1975年11月20日,苗族,农村居民。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77年2月26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7月17日以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