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黎某甲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甲,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987号原告黎某甲,女,汉族,1999年4月15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理人黎某乙,男,汉族,1943年4月4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委托代理人刘振林,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汉族,1975年3月1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甲诉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甲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代 敏审 判 员 赖伟莲人民陪审员 何润贤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