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祁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乔风珍与许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风珍,许玉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初字第340号原告乔风珍。委托代理人程爱桃,山西省昭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玉全。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风珍与被告许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风珍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风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乔风珍负担。审 判 长 王志洪代理审判员 杨乃钰人民陪审员 梁小兴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兴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