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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乔风珍与许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风珍,许玉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初字第340号原告乔风珍。委托代理人程爱桃,山西省昭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玉全。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风珍与被告许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风珍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风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乔风珍负担。审 判 长  王志洪代理审判员  杨乃钰人民陪审员  梁小兴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兴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