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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溪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溪民初字第372号原告顾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秀,四川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原告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国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向荣、人民陪审员赵润兰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陈某某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4年在原南溪县仙临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农历3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顾某某甲。我与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打架。1999年我与被告一起外出打工,但出去后被告就变心了,并于当年冬天离家出走。我去被告打工的纺织厂找被告多次,被告只有第一次见了我,后被告一直不与我见面,并在2003年离开打工的纺织厂,至今下落不明。我向被告娘家打听被告下落,但都没有音信。我与被告分居生活已达13年,期间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不抚养女儿。我与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某未答辩。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4年5月15日在原南溪县仙临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3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顾某某甲。1999年原被告一起外出打工,同年底被告离开原告,并在2003年后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遂以与被告分居生活已达十年以上以及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不抚养女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南溪区仙临镇大龙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以及仙临镇大龙村第8生产组证明、证人证言(顾某某、陈某某之女顾某某甲证言、邻居证言)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共同抚养子女,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被告外出十多年至今不归,不尽夫妻义务,不抚养子女,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国平审 判 员  向 荣人民陪审员  赵润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