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知民初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销售分公司与骆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销售分公司,骆荣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知民初字第0020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销售分公司被告骆荣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销售分公司诉被告骆荣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6月1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7月17日,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销售分公司以与被告骆荣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销售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忻 越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雪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