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民一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端艳红与刘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端艳红,刘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0708号原告:端艳红,女,1975年9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斌,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震,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原告端艳红诉被告刘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端艳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端艳红诉称:被告刘震于2011年1月18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三日内归还,但被告到期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10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自2011年1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原告端艳红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证明了被告刘震于2011年1月18日向原告借款,被告刘震并出具了借条,写明:“今借到端艳红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三天归还”;3、汇款凭证一份,证明了2011年1月18日,原告通过舒水弟的账户转入刘震的账户100万元;4、证人万某某、舒水弟的证明,证明了其受原告的委托,办理了舒水弟的账户转入刘震的账户100万元的转款手续,该钱款的实际支出人为原告端艳红。被告未进行答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1月18日,被告刘震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写明:“今借到端艳红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三天归还”。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了被告1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遂成讼。上述事实,有本院上述列举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震向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震向原告借款时约定的还款期限已逾期,故对原告诉求被告刘震归还借款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端艳红借款100万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给付自2011年1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560元(已交至报社),合计14360元,由被告刘震承担,由于原告端艳红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斗胜审 判 员 赵 凌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贤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