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桂清与杨炳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桂清;杨炳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779号原告张桂清。委托代理人杨志祥被告杨炳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清与被告杨炳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清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桂清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