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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桂清与杨炳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桂清;杨炳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779号原告张桂清。委托代理人杨志祥被告杨炳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清与被告杨炳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清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桂清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