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扶执民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牛某某、赵某某、强某某、田某某、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036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王忠权,男,汉族。系申请人王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康红娟,女,汉族。系申请人王某某之母。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赵永平,男,汉族。系被执行人赵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马银侠,女,汉族。系被执行人赵某某之母。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田胜利,男,汉族。系被执行人田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张秋侠,女,汉族。系被执行人田某某之母。王某某与牛某某、赵某某、强某某、田某某、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1月2日作出的(2012)扶民初字第00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牛某某的监护人牛永林、高爱侠;赵某某的监护人赵永平、马银侠;强某某的监护人谷西苗、强乃治;田某某的监护人田胜利、张秋侠;屈某某的监护人屈杰、黄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人王超医疗费共计6049.9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五被执行人监护人互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牛某某、强某某、屈某某的监护人自觉按份承担了自己的义务,而被执行人赵某某的监护人赵永平、马银平;田某某的监护人田胜利、张秋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2400元。权利人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王忠权、康红娟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赵永平银行存款1250元,扣划被执行人张秋侠银行存款1250元,申请人已将案件款全部领回,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扶民初字第006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琳辉执行员  王玲侠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