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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商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温州洪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平阳XX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洪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平阳XX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商初字第344号原告:温州洪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德洪。委托代理人:金光华。被告:平阳XX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XX。委托代理人,万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洪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XX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洪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以需要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洪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843元,由温州洪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寿兵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海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