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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3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522号原告: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48号银丰国际商业中心6楼。法定代表人:洪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枢彬,访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含佳,该公司职员。被告:刘艳,女,住绵阳市一环路。原告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锦程物业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馨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