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046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孙鹰情与陈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鹰情,陈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4634号原告孙鹰情,女,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陈杰,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审理原告孙鹰情诉被告陈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孙鹰情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鹰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收取641.5元,由原告孙鹰情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烁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