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曹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9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中共党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瑞安市金盾电子器械厂法定代表人黄某为了避免其虚开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一案被瑞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执行股移送至公安机关,出资委托吴某(另案处理)、张某(已判)出面说情。事后一天,吴某、张某到时任瑞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股股长的被告人曹某位于瑞安市安阳街道阳光小区的家中要求被告人曹某予以帮忙,并送给被告人曹某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曹某予以收受。案发后,被告人曹某于2013年2月19日向瑞安市廉政“581”帐户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并于同月26日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吴某、张某的证言、农行网点流水信息查询、瑞安市公安局立功意见认定书及相关材料、瑞安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报告、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立案审批表、延期检查提请书、涉税案件初步检查情况表、预缴税款情况审批表、告知书、挂案申请表、涉税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中共瑞安市国税局党组文件、工作制度、瑞安市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科关于曹某基本情况、瑞安市国家税务局“三礼”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犯罪较轻,能自首,且有立功表现,已退赃,可依法免除刑事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犯受贿罪,免除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曹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海峰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人民 陪 审员 何美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戴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