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芗民初字第48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4804号原告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以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晓鹏、戴婷婷,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纪彪,经理。原告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青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43元,减半收取112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秀玲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康碧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