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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长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杨飞飞与冯海龙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飞飞,冯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长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杨飞飞。被执行人冯海龙。杨飞飞申请执行冯海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飞飞于2013年7月1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冯海龙于2013年5月30日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杨飞飞借款20000元。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冯海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海龙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海龙于2013年7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杨飞飞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申请费200元。申请执行人杨飞飞依据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冯海龙于2013年5月30日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杨飞飞借款2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东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修源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呼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