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汉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叶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5月28日,住重庆市丰都县,农村居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27日,住宣汉县,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齐永红人民陪审员 张从文人民陪审员 王华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贺远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