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刑终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庆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刘光勇;鹿亚冬;尹奇;李庆;李小平;蒋金蓉;陈艳春;叶寒静;赵颖;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川刑终字第609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光勇(绰号:“大双”),男,汉族,1981年4月22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4月3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佳欣,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鹿亚冬(曾用名:鹿炳亚、绰号“老鹿”),男,汉族,1978年12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伟森,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奇(绰号:“奇哥”),男,汉族,1976年4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庆,男,汉族,1963年3月25日出生。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4月2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文樵,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小平(曾用名:李剑,绰号“李老幺”),男,汉族,1983年10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蒋金蓉,女,汉族,1963年7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艳春(绰号:“豆豆”),女,汉族,1987年2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叶寒静(绰号“彬彬”),女,汉族,1984年11月18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5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颖,女,汉族,1975年9月25日出生。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11月9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庆、刘光勇、蒋金蓉、鹿亚冬、李小平、陈艳春、赵颖、叶寒静、尹奇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叶寒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成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光勇、鹿亚东、尹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1年3月,为了方便贩卖毒品,李庆、蒋金蓉将成都市锦江区大田坎街“蜀都花园”1506号房承租后交予刘光勇、陈艳春居住,并提供日常生活费用。同年4月7日下午,李庆与“陈眼镜”(在逃)约定在该房屋内进行毒品交易,后李庆、蒋金蓉、“陈眼镜”相继来到该房屋。经刘光勇检验,“陈眼镜”提供的毒品样品不合格,李庆便让“陈眼镜”重新寻找货源,并交给蒋金蓉、刘光勇现金105000元用于购买500克冰毒,之后李庆离开该房间。“陈眼镜”重新联系货源后,刘光勇利用李庆提供的现金与“陈眼镜”外出购得冰毒500余克,之后返回。李庆外出后,于当日下午通过被告人叶寒静介绍,在叶寒静居住的成都市成华区望平街33号“蜜城”小区306号房以10800元从被告人尹奇处购得冰毒50余克,之后也返回“蜀都花园”1506号房。李庆随后在该房屋内对所购毒品进行了整理。当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该住所将李庆、刘光勇、蒋金蓉、陈艳春抓获,并从该房间卧室一绿色购物袋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803.49克、麻古113.85克,含巴比妥成分固体毒品5.85克;从蒋金蓉随身携带挎包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53.4克、麻古3.55克;从刘光勇身上查获麻古13.01克。随后,公安机关从成都市锦江区下莲池街10号1栋1单元7号李庆、蒋金蓉居住地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91.71克、麻古4.3克。经鉴定,从“蜀都花园”1506号房内及下莲池街李庆、蒋金蓉居住地查获的冰毒及麻古中,890.46克冰毒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1%,84.85克麻古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2.3%。李庆被抓获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联系叶寒静,欲通过叶寒静向尹奇再次购买毒品。同年4月8日下午,尹奇携带冰毒应约前往成都市成华区望平街33号“蜜城”小区306号叶寒静住处,准备再次向李庆贩卖冰毒时,公安机关将尹奇与叶寒静挡获。公安机关从该房间茶几上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105.76克;从尹奇身上查获麻古和冰毒17.43克,含氯胺酮成分固体毒品1.12克。叶寒静在其居住的成都市成华区望平街33号“蜜城”小区306号房间,多次容留尹奇、周某、赵颖等人吸食毒品。以上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物证及鉴定结论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1年4月7日14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称在成都市锦江区大田坎街162号“蜀都花园”32栋1单元1506号房间有人从事毒品违法活动,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举报电话属实,列为特大贩毒案进行侦查。2.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4月7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锦江区大田坎街162号“蜀都花园”32栋1单元1506号房间抓获被告人李庆、刘光勇、蒋金蓉、陈艳春,同时查获大量疑似毒品的晶体。李庆被挡获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主动联系被告人叶寒静,以购买毒品为由联系被告人尹奇。2011年4月8日李庆带领民警在成华区望平街33号“蜜城”公寓306号挡获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被告人叶寒静、尹奇,并从该房间内查获大量疑似毒品的晶体。3.前科材料。(1)李庆前科材料。证实2001年4月2日,李庆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刘光勇前科材料。证实刘光勇因犯抢劫罪,2000年4月3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满释放。(3)叶寒静前科材料。证实叶寒静因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12月5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当日被金牛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4.“蜜城”201号房屋产权证书。证实黄某某是该房的业主。5.“蜜城”306号房屋产权证书。证实李某某是该房的业主。6.“蜀都花园”1506号房屋出租协议。证实该房屋承租人为蒋金蓉,租房时间为2011年3月18日起至2012年3月18日。7.搜查笔录、物品扣押文件清单、称重笔录、鉴定书及情况说明。证实:(1)对成都市锦江区大田坎街162号“蜀都花园”32栋1单元1506号房间的搜查情况。①在蒋金蓉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白色晶体一袋,重51.5克;分层塑料储物格中装的白色晶体一格,重14.5克;红色药丸一格,重12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净重分别为48.45克、4.95克、3.5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②房间右侧卧室茶几下发现一印有“麦笛儿”字样绿色购物袋,该绿色购物袋内的查获红色药丸两袋,重87克、31克;淡黄色晶体8袋,重量分别为51.5克、4克、3克(5小袋)、1克;白色晶体8袋,重量分别为508克、279克(6袋)、7克。经鉴定,上述物品中红色药丸两袋,净重分别为84.85克、29克;淡黄色晶体8袋,净重分别为48.75克、2.86克、1.69克(5小袋)、0.19克;白色晶体8袋,净重分别为484克、266克(6袋)、5.86克。其中917.3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冰毒803.49克、麻古113.85克)、5.86克中检出巴比妥成分。③在刘光勇外衣左边包内查获以蓝色封口塑料袋,内装印有“WY”字样的红色药丸,重量为14.1克。经鉴定,该袋药丸净重13.0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对成都市锦江区下莲池街10号1栋1单元7号李庆家的搜查情况。在该房屋进门右边厨房冰箱内发现一灰色化妆包,上印“SOIGNE”字样,内有用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一袋,重105.3克;在进门右边卧室床下搜出一粉色塑料盒,盒内查获一透明塑料袋,内装印有“WY”字样的红色药丸,重7.3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净重91.71克,红色药丸净重4.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对成都市成华区望平街33号“蜜城”三楼306号叶寒静暂住房的搜查情况。①从该房茶几上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两袋,重101.5克;用塑料纸包装淡黄色晶体一包,重8.5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分别净重97.44克、8.3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②从尹奇身上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3袋,重量分别为1.5克、1.0克、17.1克;用“海金健康烟嘴”筒装的黄色晶体及红色药丸4片。经鉴定,3袋白色晶体分别净重1.12克、0.71克、15.09克;用“海金健康烟嘴”筒装的黄色晶体及红色药丸4片净重1.63克。其中净重1.12克的白色晶体检出氯胺酮成分,其余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户籍资料。证实各被告人身份及年龄情况。9.尿液检测结论。证实本案九被告人尿检甲基安非他命均呈阳性。10.四川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从“蜀都花园”1506号房间及下莲池街李庆居住地查获固体毒品中,其中890.4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1%,84.85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2.3%。(二)证人证言1.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绰号“搅拌”,2011年4月8日下午4时许,周某受尹奇之邀前往“彬彬”即叶寒静的住处。周某跟在尹奇的后面进入叶寒静家。进去后,看到尹奇和叶寒静两人已经坐在房间内客厅的沙发上,茶几上偏左的地方有两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茶几中间有一包用塑料纸包装的淡黄色晶体。后听叶寒静打电话说“奇哥都过来了”。说完,叶寒静准备上楼睡觉,尹奇还说“彬彬,这里有好东西,都不下来吃点啊”,“彬彬”说“我不吃了,睡会觉”。于是周某就从塑料纸包装的淡黄色晶体中做了一个“版子”,与尹奇在客厅里面吸食,过了二十多分钟就被警察抓获了。周某与叶寒静于2010年3,4月份左右通过一个朋友认识,和叶寒静在一起吸食过三次毒品冰毒,吸食地点都是在“蜜城”叶寒静的暂住地。一起吸食冰毒的有周某,尹奇和叶寒静,吸食的冰毒有两次是尹奇提供,有一次叶寒静提供,吸毒工具叶寒静暂住地本来就有。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成都市成华区望平街“蜜城”201号房房主。2011年6月以前该房租给一个男子,但黄某某两次看见一女子在房内居住。黄某某辨认出被告人赵颖系居住在该房内的女子。3.证人钟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成都市成华区望平街“蜜城”306号房登记房主是自己儿子李某某,该房曾租给一个姓叶的女子。钟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叶寒静系租房的叶姓女子。(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李庆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李庆供认其于2010年7月开始贩毒,2011年2月中旬,朋友“小木匠”带李庆到望平街“蜜城”201房间去耍,主要去买毒品吃,该房间原来是“小双”租的,一个叫“赵颖”的女子在那里贩卖冰毒。因经常去,便认识了“小双”的哥哥“大双”(即刘光勇)及其妻子“豆豆”(即陈艳春)。李庆与“大双”、“豆豆”是生意上合作关系,一般是由李庆出资购卖冰毒,“大双”和“豆豆”负责找销路,徐州的“老鹿”是“大双”联系。锦江区“蜀都花园”32栋1506号房间是李庆以蒋金蓉的名义于2011年3月20日租得,提供给“大双”和“豆豆”俩人住。“大双”和“豆豆”联系买家,每销售一克冰毒,李庆提20元钱给他们,二人的生活都是由李庆先借钱垫付。2011年4月6日晚19时左右,李庆与“陈眼镜”事先通过电话联系,约好2011年4月7日中午11时在成都市锦江区“蜀都花园”32栋1506号房间见面并购买冰毒。2011年4月7日上午10时左右,李庆联系“陈眼镜”要购买500克冰毒,上午11时左右,“陈眼镜”和另一名男子来到了“蜀都花园”32栋1506号房间。见面后,“陈眼镜”拿出样品,“大双”试货后说不行,“陈眼镜”便电话联系重新找货。之后李庆将105000元人民币放在房间内的桌子上后离开。当日下午13时左右,李庆通过一个叫“彬彬”的女子联系到一个叫尹奇的男子,约好在成都市成华区望平街“蜜城”306号“彬彬”的家里见面并进行毒品交易。李庆携带20000元人民币到了“蜜城”306号房间,并在房间里见到了“彬彬”,后来尹奇也过来了。尹奇从身上背的棕色背包里取出了一个白色封口袋装的大约50克冰毒交给李庆,李庆给了尹奇10800元。交易完毕后,李庆先行离开,后返回“蜀都花园”32栋1506号房间。回到房间时,蒋金蓉和“大双”的妻子“豆豆”已经在房间里面。大约五分钟左右时间,“大双”和“陈眼镜”就进来了,之后“陈眼镜”先行离开了房间。“大双”从一个袋子里面拿出了一大袋用白色塑料封口袋装的冰毒放在卧室里面的小方桌上,后经称量有508.6克。之后“大双”离开房间,走时拿走了一个用蓝色塑料封口袋装的麻古。当“大双”正准备出门时,几人被警察挡获。警察进入房间后,从蒋金蓉身上查获大量白色晶体、黄色晶体和印有“WY”字样的红色药丸;在房间内查获“WY”字样的红色药丸、电子秤、自制吸毒工具和“蜀都花园”32栋1单元1506号房屋出租协议;又从李庆住的成都市锦江区下莲池街10号1栋1单元7号房间内搜出了白色晶体、印有“WY”字样的红色药丸。民警从蒋金蓉身上搜出的白色晶体、黄色晶体、“WY”字样药丸,是李庆整理收拾好冰毒后顺手放进蒋金蓉挎包内。查获毒品准备贩卖到徐州“老鹿”那里。除了将冰毒贩卖给“老鹿”外,李庆还将冰毒卖给过“赵颖”、“何飞”、“小木匠”、“小刚儿”等人。贩卖冰毒所得的赃款都拿来消费了,其贩卖毒品的事情,蒋金蓉是知道的。2011年4月7日22时至23时之间,李庆在派出所给叶寒静打电话,想通过她向尹奇购买毒品。叶寒静第二天中午回的电话,她说已经问过尹奇,尹奇手上有二个(每个50克毒品),当时叶寒静说的价格是11000元人民币,并告诉交易的地点在她家里,当天打完电话后,李庆就和派出所的人到了叶寒静的家里。叶寒静帮李庆联系尹奇,其没有给过好处费。李庆辨认出同案被告人刘光勇、陈艳春、蒋金蓉、尹奇、叶寒静、赵颖;并对案发现场以及查获的毒品进行了指认。2.被告人刘光勇供述及辨认笔录。刘光勇供认,其叫“大双”,是李庆找到刘光勇做贩卖冰毒的生意,由李庆出资,刘光勇帮他介绍人贩卖。2011年4月7日中午,李庆电话联系刘光勇,说“陈眼镜”要过来。大约两点左右,“陈眼镜”来到了“蜀都花园”32栋1单元1506号房间,之后李庆和蒋金蓉就过来了,三人在客厅商量买冰毒的事情。刘光勇见“陈眼镜”拿了个冰毒样本放在锡箔纸上烘烤了一下,让李庆和蒋金蓉看成色。刘光勇见冰毒的形状是白色晶体,大概有0.2克左右,等锡箔纸上的冰毒烧完了,刘光勇说要不得,因为烧的时候不结晶,于是“陈眼镜”又重新在“三妹”那里找了500克,谈好的价格是105000元人民币。李庆把钱拿给蒋金蓉,李庆走后,蒋金蓉又把钱拿给刘光勇,让刘光勇和“陈眼镜”去交易。刘光勇坐“陈眼镜”开的车一起去了“三妹”位于营门口立交桥附近的住处,取得冰毒500克。大概5点过,刘光勇和“陈眼镜”一起回到了“蜀都花园”的家中。到家后,李庆已在家中,于是李庆、蒋金蓉、“陈眼镜”、刘光勇及陈艳春就在卧室内将刚买回来的冰毒一起吸食了一点。接着“陈眼镜”离开,刘光勇准备出门时被警察挡获,从其身上搜出用蓝色封口塑料袋包装的100多颗麻古。刘光勇暂住的成都市锦江区大田坎街162号“蜀都花园”32栋1单元1506房间是蒋金蓉租的。2011年4月7日民警在该房屋内查获的毒品是李庆的。刘光勇辨认出同案被告人叶寒静、李庆、蒋金蓉;并对作案现场和查获的毒品进行指认。3.被告人蒋金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李庆因家里生活困难才开始贩卖毒品。2011年4月7日中午12点钟的样子,蒋金蓉到“蜀都花园”1506号房间时,“陈眼镜”和另外一个人已经到了。李庆拿了108000元给“大双”说能买多少就买多少,于是“陈眼镜”就拿出一包样品。“大双”试货后说不行,李庆听后让“陈眼镜”另外找地方买,于是与“陈眼镜”同来的小伙子出去了大概一个小时又拿了一小包冰毒回来,“大双”试了后说可以,于是李庆就叫“大双”把108000元人民币带上和“陈眼镜”一起去拿货。货好象是在西门上一个叫“三妹”手中拿的,应该是在营门口附近金玉街那里。“大双”和“陈眼镜”出去后约一个多小时才回来。之后,李庆返回,“大双”给李庆说东西还可以,放到卧室内茶几上。李庆过去看了一下,又和“陈眼镜”摆了几句,还给了几百元钱给“陈眼镜”。过一会,几人被挡获。被挡获当天从蒋金蓉挎包中搜出的毒品是自己拿来吃。其它的毒品不知道是谁的,也不知道是谁放进挎包的。2011年3月份,蒋金蓉联系租赁了大田坎162号一套住房,租金是李庆出的,签合同时候是李庆带着“大双”两口子去的,也是李庆代蒋金蓉签的合同。租房子的原因是为了方便“大双”两口子和李庆一起贩卖毒品。“大双”两口子负责联系外地的买家,然后李庆负责去找冰毒,最后一起去卖。蒋金蓉辨认出同案被告人李庆、陈艳春、刘光勇、叶寒静、赵颖,并对案发现场和查获的毒品进行指认。4.被告人陈艳春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陈艳春供认其与刘光勇系夫妻,二人居住的锦江区大田坎街162号“蜀都花园”32栋1506号房是李庆给二人所租,租金1500元一个月,钱是李庆出的,二人的生活来源也是李庆给的。李庆租房子给其二人居住的原因是刘光勇帮李庆做事情。2011年4月7日中午,刘光勇接到李庆电话,说“陈眼镜”要过来。后“陈眼镜”来到二人居住的“蜀都花园”1506号房,之后李庆及蒋金蓉二人也来到该房间,李庆嫌客厅说话声音太大,并进到了陈艳春正在睡觉的房间。李庆让“陈眼镜”帮着买500克冰毒,“陈眼镜”便打电话联系。后“陈眼镜”称已联系到货,一个即50克要10500元。李庆交给蒋金蓉10万元,让她把钱拿给“陈眼镜”买冰毒,之后李庆外出。后对方要“陈眼镜”过去,蒋金蓉不放心,就把钱交给刘光勇,要刘光勇和“陈眼镜”一起过去。过了约一个多小时,“陈眼镜”与刘光勇返回,刘光勇带回一包用透明塑料袋装的冰毒,放在陈艳春寝室的桌子上。在二人回来之前,李庆也已返回。李庆拿起冰毒称了一下是500克,便放进了自己的挎包,“陈眼镜”离开。后警察赶到现场,挡获李庆、刘光勇、蒋金蓉及陈艳春等四人。从房间内搜出的毒品是李庆的,其中有几十颗麻古是李庆给刘光勇叫刘光勇拿去卖的。5.被告人叶寒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绰号叫“冰冰”,从2008年开始吸食冰毒,主要是在成都市成华区望平街33号“蜜城”小区306号租住房内吸食,该房是2009年6月份左右从一个叫“李倩”的朋友手中转租。到叶寒静家来吸食毒品的有尹奇、周某、赵颖等人。2011年4月7日晚上约11时左右,李庆给叶寒静打电话问尹奇的手里还有没有毒品,数量不限。4月8日中午时,尹奇在电话中说他还有100多克毒品,并说今天下午带毒品到叶寒静家里来,还叫叶寒静告诉李庆毒品的价格是11000元一两,叶寒静挂了电话就把这个情况告知了李庆。下午三点左右,叶寒静在睡觉,尹奇和周某过来,叶寒静开门后,二人坐在客厅。叶寒静电话联系李庆后便上楼睡觉。后民警在叶寒静家中抓获李庆、尹奇、周某,还在现场茶几上找到了两袋毒品。茶几上找到的两袋用透明塑料袋装着的透明晶体,估计应该是尹奇带来的冰毒。李庆和尹奇是通过叶寒静认识的,故李庆要购买毒品不直接找尹奇而找叶寒静,而且李庆没有尹奇的电话。叶寒静介绍李庆从尹奇处购买冰毒没有提成,只是其本人在向尹奇购买冰毒时,可以在份量上多给一些。2011年4月7日下午,尹奇到叶寒静家中玩耍,尹奇称自己有冰毒,叫叶寒静电话联系李庆购买。叶寒静联系李庆后,李庆在叶寒静家中花10800元向尹奇购买了大约50克毒品。叶寒静辨认出同案被告人尹奇、李庆、蒋金蓉,并对案发现场和查获的毒品进行了指认。6.被告人尹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绰号“奇哥”,2011年4月8日下午2点过,“彬彬”即叶寒静打电话叫尹奇去她家玩,后尹奇与周某于当日下午4时许到了叶寒静家中,叶寒静在家睡觉未招呼二人,之后李庆过来,尹奇等人被抓获。“蜜城”3楼306号房间查获的毒品不知道是从哪里来的,去的时候没有注意房间里是否有毒品。尹奇和李庆没有生意上的往来,也不知道他来做什么。2011年3月份的一天,尹奇在叶寒静家里吸食毒品,李庆两口子来到了叶寒静家,之后大家便一起在叶寒静家里吸食。在叶寒静家里吸食毒品有两三次,叶寒静提供毒品,有时也由尹奇提供。2011年4月7日,尹奇去过成都市成华区望平街33号“蜜城”3楼306号房间叶寒静的暂住地,当时只有叶寒静和李庆在,三人在一起吸食了一些冰毒,冰毒和吸毒工具是由叶寒静提供。尹奇辨认出同案被告人李庆、叶寒静、赵颖及证人周某,并对案发现场和查获的毒品进行了指认。二、2011年3月初,被告人李庆在成都市成华区望平街“蜜城”201房间通过刘光勇认识了被告人李小平、鹿亚冬,随后上述人员在该房屋内共谋贩卖毒品牟利,蒋金蓉、陈艳春亦在现场。双方约定李庆出资在成都购买毒品,鹿亚冬、李小平从李庆手中购买毒品后与刘光勇负责在徐州销售,同时约定刘光勇在贩卖毒品中按每克20元人民币价格提成。随后李庆交给李小平、鹿亚冬冰毒200克,李小平向李庆支付2万元。次日,刘光勇、李小平、鹿亚冬、陈艳春携带该毒品返回徐州进行加价贩卖。后因毒品质量问题,李庆与蒋金蓉也赶往徐州处理。同年3月底,李庆、刘光勇再次携带冰毒前往徐州,刘光勇按照李庆的安排交给鹿亚冬冰毒350克,鹿亚冬向李庆支付2万元,随后鹿亚冬将该毒品再次进行了贩卖。李庆归案后,协助配合公安机关于2010年4月10日在成都市大田坎街“蜀都花园”32栋1单元1506号房间抓获鹿亚冬;同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在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新生供电小区1号楼将李小平抓获。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挡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李庆归案后主动联系被告人鹿亚冬,以成都有事为由将鹿亚冬约到成都市,并带领民警于2011年4月10日在本市锦江区大田坎街162号“蜀都花园”32栋1506号房间抓获鹿亚冬。2011年4月20日,根据李庆的交待,公安机关在江苏省徐州市新生供电小区1号楼抓获李小平。2.蒋金蓉银行卡帐目明细。证实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期间,该卡于2011年3月22日现金存入3000元人民币;2011年4月8日ATM机存款9960.25元人民币;2011年4月12日,转帐存入7960元人民币,交易地点为徐州。3.被告人李庆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李庆供认,曾两次贩卖冰毒给“老鹿”,第一次是2011年3月初的一天,当时“大双”说有几个徐州人想以汽车做为抵押换毒品。过了第二天,徐州的“老鹿”和泸州的“李老幺”来到成都,与李庆等人在望平街的“蜜城”201号一个叫“赵颖”的女子的租住房见面。在场人有李庆及妻子蒋金蓉、“大双”及其妻“豆豆”、“老鹿”、“李老幺”及其女友。后来在谈冰毒生意时由李庆和“大双”、“老鹿”及“李老幺”商谈。李庆询问徐州冰毒的销售价格,“老鹿”和“李老幺”称徐州的冰毒销售价格是每50克冰毒可以卖到24000元钱。双方约定由李庆出资,开车运输,徐州那边给298元一克冰毒;“大双”负责组织冰毒的货源,并和“李老幺”、“老鹿”负责在徐州贩卖冰毒;“大双”在徐州每卖出一克冰毒提20元。在房间内,“老鹿”和“李老幺”以200元一克的价格花了40000元人民币从李庆手中购买200克冰毒。李庆给了四包冰毒给对方,每包重50克,然后“老鹿”、“大双”、“豆豆”、“李老幺”及女朋友就开车回徐州贩卖这200克冰毒。隔了三天,“大双”打电话告诉李庆,称给“李老幺”的冰毒可能有问题,并让李庆去徐州,随后李庆与蒋金蓉租车赶往徐州。到徐州后,“李老幺”称冰毒卖不出去,李庆让“李老幺”和“老鹿”继续卖,之后和蒋金蓉开车返回。该200克冰毒是“老鹿”和“李老幺”来成都前的一天,其从一个叫“万能”的男子手中购买的,当时一共购买了680克冰毒,每克冰毒的价格是175元。第二次是在2011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李庆与“大双”乘坐“李老幺”的车送冰毒到徐州去贩卖。带去的350克冰毒是用白色塑料封口袋装好藏在一个放有衣服的紫红色手提旅行袋里面。到徐州后是住在“李老幺”家中。“大双”打电话联系到买家“老鹿”后,在“李老幺”家附近将350克冰毒贩卖给“老鹿”,后老鹿交给李庆20000元。“老鹿”把钱打到蒋金蓉卡上是因为被抓后,为了配合公安机关与“老鹿”进行联系,因自己身上没有卡,就把蒋金蓉的卡号告诉“老鹿”了,当时卡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了。李庆辨认出被告人鹿亚冬、李小平。4.被告人刘光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帮助李庆贩毒,并给李庆介绍了“李老幺”。2011年3月初的一天,“李老幺”带着“老鹿”一起到了成都,在望平街的“蜜城”201号房屋见面,当时在场的有李庆、蒋金蓉、刘光勇、陈艳春、“李老幺”及其女友、“老鹿”。刘光勇、李庆、“老鹿”、“李老幺”具体商谈冰毒生意。“老鹿”和“李老幺”以4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200克左右的冰毒回徐州,事后李庆以每克冰毒20元的价格提成给刘光勇。2011年3月20日左右,刘光勇和李庆一起到徐州,在“李老幺”家附近将350克冰毒以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老鹿”,当时在“李老幺”家中,李庆将冰毒交给刘光勇,后刘光勇出门在“李老幺”家门外将冰毒交给“老鹿”。去了徐州两次,第一次是2011年3月初的一天;第二次是2011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第一次是刘光勇及妻陈艳春和李小平及其女友“晗晗”一起去的;第二次是刘光勇和李庆二人去的徐州。刘光勇辨认出被告人鹿亚冬、李小平。5.被告人鹿亚冬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又叫鹿炳亚,2011年3月2日,“李老幺”带其到成都市某个地方与“老李”和“大双”见了面,之后返回徐州,同行的还有“大双”及其老婆。到徐州后,“大双”及其老婆住的是“李老幺”以前在徐州的奎山铁路宿舍,他们还在一起吸食了毒品。鹿亚冬向“李老幺”询问是否从成都带了冰毒回来,“李老幺”没有告诉鹿亚冬。大约2011年3月18日,鹿亚冬从徐州到了成都市“蜀都花园”32栋1506号房间,将2010年4月与“李老幺”合伙做冰毒生意被“李老幺”骗的事告诉了“大双”和“老李”。第二天,“李老幺”也到了“大双”在“蜀都花园”的房子,当时“李老幺”、“老李”、“大双”及他们各自的老婆五个人一起在房间里谈事情,具体谈的什么不知道,后来鹿亚冬一人先回徐州。2011年3月24日左右,“老李”和“大双”来到了徐州,鹿亚冬和他们二人在供电小区的一个房间见面,当时在场的有鹿亚冬、“老李”、“大双”,“李老幺”有事情先走。“老李”叫鹿亚冬处理冰毒。三天后“大双”打电话说是要到鹿亚冬住的小区来,并准备把从成都带的毒品交给鹿亚冬。后来鹿亚冬到了“大双”住的小区门口,“大双”和“李老幺”将毒品交给鹿亚冬。随后鹿亚冬回到家里,将取得蓝色硬纸盒子打开,见盒子里面放有四、五个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大双”打电话说交给鹿亚冬的冰毒共有135克,要鹿亚冬帮助贩卖。因这135克冰毒的味道有点重,鹿亚冬租了一个日租房,并将冰毒用水进行清洗,清洗后的冰毒就只有40克,鹿亚冬和朋友吸食了一些,又卖给朋友5克。2011年4月8日晚上,鹿亚冬将冰毒款18000元钱打到“老李”的建行卡帐上。2011年3月2日早晨9时左右,“老李”和他的老婆蒋金蓉一同过来,当时“大双”的老婆“豆豆”在楼上睡觉。于是鹿亚冬和“李老幺”、“大双”、“老李”、蒋金蓉一起在房间里商量事情。当时谈的是有关冰毒的事情,“李老幺”说钱不够,随后“李老幺”拿了2、3万元人民币放在桌子上面。2011年4月8日晚上21时左右,“老李”给鹿亚冬打电话,让鹿亚冬帮忙开车,意思是帮他卖冰毒。2011年4月10日上午10时许,鹿亚冬从徐州到了成都市“蜀都花园”32栋1506号房间,正要坐下和他说事情时,被警察抓获。鹿亚冬辨认出刘光勇、李小平、李庆、陈艳春、蒋金蓉。6.被告人李小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1年3月份,李小平和鹿亚东一起到成都,通过刘光勇认识了“李哥”。然后李小平、鹿亚东、刘光勇两口子一起在一个宾馆里闲聊,“李哥”问徐州这边有没有吸食冰毒的,李小平说吸食的人还挺多,而且价格比成都这边贵很多。“李哥”就说他在成都能搞到冰毒,问李小平在徐州有没有路子,从成都这边低价购买运到徐州高价卖,大家都能挣钱,李小平表示同意。约定“李哥”负责找冰毒,李小平和鹿亚东负责找买家,当时是和“李哥”、刘光勇、鹿亚东一起商量的。从“李哥”这里以每克298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冰毒,拿回去后以六、七百元一克的价格卖出去。当时“李哥”给了李小平3、4克冰毒让其拿回去吃,李小平给了一万九不到两万元人民币给“李哥”,让“李哥”用这些钱去买冰毒,之后李小平回到徐州,刘光勇两口子也一同去了徐州。大概7、8天后,“李哥”和他老婆开了一辆灰色马自达来到了徐州,联系到李小平并给了一包冰毒,大概有40多克。取得冰毒后,李小平将冰毒交给朋友们试吃,他们都说不行,李小平将冰毒退给“李哥”,但他不愿意退钱,就只好自己留着。“李哥”总共来了徐州两次,他第二次来的时候带了两包冰毒过来,每包大约50克,给了李小平一包。“李哥”第二次到徐州后只在家中坐了一下,后去找鹿亚东。李小平辨认出同案被告人陈艳春、李庆、蒋金蓉、鹿亚冬、刘光勇。7.被告人蒋金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1年3月初,其和李庆在“大双”两口子的介绍下在本市成华区望平街“蜜城”201房间认识了徐州过来购买冰毒的“李老幺”和“老鹿”。当时在场有上述几人,大家在房间里谈好从成都购买冰毒拿到徐州去卖高价这个事后,“李老幺”就先付了4万元钱给李庆,李庆就拿了大概有250克冰毒给“李老幺”,当时“李老幺”只给了四万元,还差李庆一万元没有付。第二天,“大双”两口子就和“李老幺”、“老鹿”一起去了徐州,“大双”到徐州去的时候,可能还带有毒品过去,到徐州大概一周左右,“大双”就给李庆打电话叫李庆过去收钱,于是蒋金蓉和李庆一起租车去了徐州。2011年3月底的样子,李庆和“大双”二人又去了徐州,也是运送冰毒过去,顺便收第一次的钱。第一次回来后,蒋金蓉经常听李庆说徐州的“李老幺”打电话语气不对,而且李庆上次在成都买冰毒拿到徐州去卖,因为钱不够,先期还在蒋金蓉的母亲处拿了两万元。那次去徐州把冰毒卖掉了,但是没有收到钱,其心里一直不舒服。买家是“大双”介绍过来的,交易成功后,李庆还要给“大双”好处费。蒋金蓉辨认出了被告人鹿亚冬、李小平。8.被告人陈艳春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1年2月底的一天,李庆、蒋金蓉到了“蜜城”201房间,当时陈艳春与刘光勇在房间内。李庆与和刘光勇商量让“李老幺”帮着卖冰毒,并怎么给“李老幺”报酬,陈艳春与蒋金蓉都在房间内。后“李老幺”带着“老鹿”来到房间,“李老幺”给李庆说每克冰毒298元,但先要卖了再给李庆结账,李庆同意。后李庆拿出用一小纸盒装的几百克冰毒给“李老幺”。因没有给钱,李庆叫刘光勇跟着“李老幺”一起到徐州。因担心“李老幺”整刘光勇,也怕“李哥”的货“飞”了,所以当天晚上陈艳春和刘光勇、“李老幺”及其两个朋友一起坐“李老幺”的车去了徐州。到徐州后,“李老幺”把货拿出去卖,第三天早晨,“李老幺”说货有点问题,陈艳春二人即电话告知了李庆。过了两天,李庆就和他老婆一起开车过来。双方商谈后,“李老幺”通过银行给李庆打了15000元。随后陈艳春、刘光勇、李庆及其老婆就开车回成都。在回来的路上,在旅馆休息时,李庆要刘光勇帮着联系买冰毒的下家,每卖出一克,就给刘光勇20元的提成。2011年3月底,李庆和刘光勇还去过一次徐州。陈艳春辨认出被告人鹿亚冬即“老鹿”、被告人李小平即“李老幺”。三、2010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赵颖通过他人结识叶寒静,后在成都市成华区望平街33号“蜜城”小区306号房叶寒静住处,经赵颖联系,一绰号“烟灰”的男子向赵颖等三人贩卖1克冰毒,赵颖伙同叶寒静等人在该房间内吸食了该毒品。2011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赵颖在叶寒静住处,以帮助朋友解决债务纠纷为由向被告人李庆借款。因李庆无钱,赵颖以16300元的价格向李庆赊购取得50克冰毒、180颗麻古。经李庆协助,公安机关于2011年6月3日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东湖路46号新阳网吧内将赵颖抓获,从其身上查获重0.97克的红色颗粒11粒。经鉴定,上述颗粒检出咖啡因成分。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挡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经李庆协助,2011年6月3日上午10时许,公安机关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东湖路46号新阳网吧将赵颖抓获归案。2.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及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从赵颖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用玻璃瓶装红色颗粒11粒,净重0.97克。经鉴定,检出咖啡因成分。3.赵颖的前科材料。证实赵颖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09年11月9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4.被告人李庆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1年2月份左右,赵颖在成都市成华区望平街“蜜城”306号“彬彬”的家里向李庆借钱,李庆因无钱可借便给了赵颖50克冰毒和180颗麻古,一共作价16300元,至今未付钱。李庆辨认出被告人赵颖。5.被告人叶寒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0年底,叶寒静通过前夫的舅舅“周眼镜”认识赵颖。当天和“周眼镜”在望平街碰见赵颖,之后叶寒静将赵颖和“周眼镜”带到了“蜜城”306房间,赵颖叫人送了一点冰毒过来,买毒品的钱是“周眼镜”给的,之后“周眼镜”制作了一套吸毒工具供三人吸食。叶寒静辨认出赵颖。6.被告人赵颖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0年夏天,赵颖通过打麻将认识了一个叫“周眼镜”的男子。2010年底通过“周眼镜”认识了其侄女叶寒静,叶寒静居住在望平街“蜜城”306房。认识当天,在“蜜城”306房叶寒静家里,“周眼镜”问赵颖有没有冰毒,赵颖便电话联系了一个叫“烟灰”的男子送了一克冰毒过来,买冰毒的250元钱是叶寒静给的。赵颖、“周眼镜”、叶寒静就把这克冰毒吸食了。2011年4月份,朋友何某差别人3万元钱被对方绑了,赵颖向李庆借钱,李庆便给了赵颖50克冰毒和180颗麻古,分别作价10000元和6300元。赵颖辨认出被告人叶寒静。原判认为,被告人李庆、刘光勇、鹿亚冬、蒋金蓉、陈艳春、李小平、尹奇、叶寒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其中,被告人李庆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680余克;被告人刘光勇参与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047.01克;被告人蒋金蓉参与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836.96克;被告人鹿亚冬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550克;被告人李小平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200克;被告人陈艳春参与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200克;被告人尹奇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73.19克;被告人叶寒静参与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73.19克。被告人李庆、刘光勇、蒋金蓉、鹿亚冬、李小平、陈艳春、尹奇、叶寒静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叶寒静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叶寒静犯数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庆在归案后,主动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鹿亚冬、李小平、尹奇、叶寒静及赵颖,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在被告人李庆、刘光勇、蒋金蓉,陈艳春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被告人李庆出资购买毒品并安排人员进行贩卖,系主犯;被告人刘光勇、蒋金蓉、陈艳春受李庆安排从事贩毒活动,系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刘光勇所起作用较蒋金蓉、陈艳春相对较大。被告人尹奇、叶寒静向李庆贩卖毒品犯罪中,尹奇提供毒品并贩卖牟利,系主犯;被告人叶寒静居间介绍,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对其所犯贩卖毒品罪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10年底赵颖联系他人向叶寒静等人贩卖冰毒1克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居间贩卖毒品。赵颖从李庆手中赊购冰毒50克、麻古180颗的行为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定罪处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另其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属毒品犯罪的再犯,综合以上情节,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庆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光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鹿亚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小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被告人尹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被告人蒋金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陈艳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叶寒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赵颖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等物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刘光勇、鹿亚东、尹奇不服,提出上诉。刘光勇上诉称:其未参与2011年3月初贩卖200克冰毒的事实,3月底贩卖350克冰毒的数量错误,应当是135克;其所有行动均受李庆指使,只领取少量报酬;其地位、作用小于蒋金蓉,一审对其量刑过重;其家中有老人小孩,希望从轻处罚。刘光勇的辩护人辩称:在刘光勇身上查获的13.1克麻古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一审认定的刘光勇两次贩卖毒品550克到徐州的证据仅有李庆一人供述,不足以认定;该笔毒品含量可能极低;刘光勇在本案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毒品未流入社会,应当从轻处罚。鹿亚东上诉称:其未参与贩卖任何毒品;2011年3月李庆、刘光勇给其的135克冰毒其最初并不知晓是毒品,知道后经称量只有40克,并全部丢弃,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鹿亚东的辩护人辩称:一审认定鹿亚东2011年3月两次贩卖冰毒共计550克的事实仅有言词证据没有实物证据,且言词证据相互矛盾;鹿亚东认罪态度好,毒品可能未流入社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尹奇上诉称:李庆与叶寒静的证言相互矛盾,不能认定其贩卖50克冰毒的事实;在叶寒静家现场查获的冰毒不能认定是其带去的,而是叶寒静的,叶寒静才是主犯。其只是去保护叶寒静;原判对其量刑过重。李庆的指定辩护人辩称:李庆有协助抓获其他同案犯的重大立功表现,且毒品上家未抓获;部分毒品未出手,应当认定为未遂;毒品含量较低,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庆、刘光勇、鹿亚冬、尹奇与原审被告人蒋金蓉、陈艳春、李小平、叶寒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叶寒静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赵颖非法持有冰毒50克、麻古180颗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叶寒静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李庆、刘光勇、蒋金蓉,陈艳春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李庆出资购买毒品并安排人员进行贩卖,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刘光勇、蒋金蓉、陈艳春受李庆安排从事贩毒活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刘光勇所起作用较蒋金蓉、陈艳春相对较大。尹奇、叶寒静向李庆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尹奇提供毒品并贩卖牟利,系主犯;叶寒静居间介绍,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庆归案后,主动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鹿亚冬、李小平、尹奇、叶寒静及赵颖,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李庆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赵颖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赵颖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到案后主动供述其非法持有冰毒50克、麻古180颗的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光勇上诉提出,其未参与2011年3月初贩卖200克冰毒的事实,3月底贩卖350克冰毒的数量错误,应当是135克;其所有行动均受李庆指使,只领取少量报酬;其地位、作用小于蒋金蓉,原判对其量刑过重希望从轻处罚。刘光勇的辩护人提出,在刘光勇身上查获的13.1克麻古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一审认定的刘光勇两次贩卖毒品550克到徐州的证据仅有李庆一人供述,不足以认定;刘光勇在本案中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经查,刘光勇2011年3月两次参与贩卖毒品550克的事实,不仅有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稳定的供述,还有同案被告人李庆、鹿亚东、李小平、蒋金蓉、陈艳春的供述予以印证,足以认定;刘光勇帮助李庆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但刘光勇负责寻找毒品买家、亲自送货,在本案中积极主动、参与程度高,并按贩卖数量提成获取报酬,所起作用较大;刘光勇从事贩卖毒品犯罪活动,在刘光勇身上查获的13.1克麻古应当认定为其贩卖的数量。综上,刘光勇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均不能成立,故要求对刘光勇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鹿亚东上诉提出,其未参与贩卖任何毒品;2011年3月李庆、刘光勇给其的135克冰毒其最初并不知晓是毒品,知道后经称量只有40克,并全部丢弃。鹿亚东的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鹿亚东2011年3月两次贩卖冰毒共计550克的事实仅有言词证据没有实物证据,且言词证据相互矛盾;鹿亚东认罪态度好,毒品可能未流入社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查,鹿亚东2011年3月两次参与贩卖毒品550克的事实,有同案被告人李庆、刘光勇、李小平、蒋金蓉、陈艳春相互印证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鹿亚东到案后不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其所参与的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造成现实危害。故其该诉、辩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尹奇上诉提出,李庆与叶寒静的证言相互矛盾,不能认定其贩卖50克冰毒的事实;在叶寒静家现场查获的冰毒不能认定是其带去的,而是叶寒静的,叶寒静才是主犯,其只是去保护叶寒静;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经查,尹奇于2011年4月7日通过叶寒静贩卖冰毒50克的事实有李庆和叶寒静相互印证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在叶寒静家查获的100克冰毒,系李庆配合警方,给叶寒静打电话找尹奇购买,李庆、叶寒静关于联系经过、交易数量、地点等的供述能相互印证,且该笔交易过程是在公安机关监控下进行,足以认定叶寒静家查获的100克冰毒系尹奇所有。故其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李庆的指定辩护人提出,本案查获部分毒品未卖出,应当认定为未遂;李庆有协助抓获其他同案犯的重大立功表现,请求对其减轻处罚。本院认为,李庆为贩卖毒品而从他人处购买的毒品,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李庆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原判已作认定并予以量刑体现,故其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请求对李庆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没有认定李庆具有累犯情节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红代理审判员 左 青代理审判员 纪效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甲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