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段富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富,王文生,郝利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富(曾用名段瑞玲),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献军、李志勇,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郝利峰。上诉人段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安县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段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国华审判员 李文明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新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