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执民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秦芬娟与吴国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芬娟,吴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越执民字第1439号申请执行人秦芬娟。被执行人吴国兴。本院在执行(2012)绍越袍商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即原告秦芬娟诉被告吴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本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国兴名下越城区河山桥新村3幢405室、锦绣花园4幢601室房产,暂无法处置。亦已向本辖区内各银行业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经本院调查,现被执行人吴国兴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秦芬娟在一个月内也未报告被执行人吴国兴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秦芬娟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自愿要求终结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绍越执民初字第14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平审判员 董建敏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国饶